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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建极六年正月初一,在李贤的建议下,双方终于达成了妥协。

    首先是正本清源,对《大明律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。

    应该说,《大明律》其实也不是完全只有冰冷:在男人犯罪、五年不娶及逃亡三年不还、假冒欺瞒,都可以提出退婚,不追聘礼。

    此外,也继承了以往的“七出三不去”,也就是在有所娶无所归、与更三年丧、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况下,不许离婚。

    但对于汪舜华来说,远远不够。前面的还好,只是对恶疾作了说明,如果是婚前患病,各回本宗;如果是婚后患病,不好意思,你好好照顾,男女都一样。

    对妇女权力的保护,无非已婚、未婚两种。

    首先是未婚女。

    订婚权啥的真没法争取,未嫁从父在那里管着,只是正式将十六岁以上方能结婚写进律条,宗室勋贵可以一刀切,民间不能限制太狠。同时,让女子在懂事后不马上出嫁,而是继续为娘家做工创造财富,可以有效遏制民间杀女的风气——虽然重男轻女,但女儿也是自己的,只要能够养得活,或者能带来好处,正常人不会杀人。当然,肯定会助长压榨女儿来养儿子的风气。同时,重申民人百姓,夫妻年满四十而无子,才能纳妾一人,否则笞刑四十下;纳妾自然不用三书六礼,但也要有聘书,过门之后,不能随意打杀发卖,否则按律处置。

    重点是财产权。明朝只是在户绝的情况下,才承认未嫁女的继承权。现在规定,如果有兄弟的,在室女享受兄弟聘财一半;如果没有兄弟,则田宅及财物允许其女继承,同宗叔伯兄弟及其夫不得争执——群臣当然反对,古人家族观念浓厚,女儿是外人,给了女儿,就等于肥水流入外人田!但是汪舜华也很坚决:“现在国家百废俱兴,必须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,女人占天下人口的一半,结婚生子,绵延子嗣,都要靠她们,如果不充分保护她们,那么中兴大业就成了一句空话。”

    其次,是已婚妇女的权益保障。

    先是定罪,这个最明显。以前夫妻相互犯罪时同罪异罚,妻子殴打丈夫,杖一百,其他的,比外人罪加三等;而丈夫殴打妻子,没有达到折伤的,不追究;达到折伤以上,比外人减罪二等。

    当然这个折伤,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跌打损伤,是说对身体造成了重大伤害,不管刀斧所伤,还是损伤筋骨皮肉,反正出血不止,或者瘀血停积于脏腑。

    汪舜华看的心惊肉跳,直接摆手:“这样就是能离婚,都只剩半口气了,还离啥?”

    因此下令:“这一条男女都一样,只要动手,告到官府,就可以判决离婚。”

    刑部尚书程信还想争取一下:“如果只是打耳光之类的,就让两口子离婚是不是太不人道了?”

    汪舜华毫不退让:“家丑不可外扬,都能闹到官府了,可见两人实在不合拍,即便不离也是相看两厌,没必要再处下去;如果伤到一定程度要问罪,同等处理。”

    下面的还反对:“万一女人把丈夫打伤了怎么办?”

    汪舜华的声音有点冷:“男人本来就在体力上占优势,你应该问女人打不过男人被重伤怎么办。”

    然后是财产权。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:凡妇人夫亡无子……改嫁者,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,并听前夫之家为主。

    现在则改规矩,大家族前提下,妇女改嫁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,还有继承的夫家家产;如果已经分家,父母妻子女均分家产。至于命妇,也允许改嫁;当然改嫁之后,俸禄就没有了,除非你后老公也是命官。

    然后是离婚权。基本是按以前来的,没有太大变化。即存在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,夫逃亡过三年,殴打妻子或其亲属,典雇妻子等行为的,官断义绝;此外,以前规定,祖父母、父母…若非理殴子孙之妇…致令疾废者,杖八十,笃疾者,加一等,并令归宗。

    还有妻妾数量以及相关的规定,亲王有二妾,郡王及以下包括各级官员和有功名的士人,可以有一个妾;百姓年满四十无子的可以纳妾一人。当然这些妾是良妾,王公的妾还可以得到朝廷册封;你要是有钱想多养几个,也不犯法;但是注意,良妾的地位比妻弱一点,但也不是买卖之物。亲王郡王娶妻满三年,才能纳妾;王妃死后,侧妃不能转正;除非以后儿子袭爵,升格为太妃太夫人。

    官员百姓包括将军中尉的妾朝廷不管,反正没有爵位要继承;但是有一点,以前丈夫死了妻妾要斩衰三年,妻子死了丈夫齐衰杖期,也就是一年;妾是没有的,当然她的儿子要为父亲嫡母生母分别服丧,都是三年。

    现在规定,妻妾为夫斩衰三年不变,三年之后改嫁,男方要给一定的嫁妆,其中妻子部分已经有了规定,妾室就给一年生活费。如果妻妾先亡,夫为妻服丧齐衰杖期,为妾降三等,缌麻三月。

    这对男人基本上没有影响;但子女也要为母亲服丧,嫡母生母三年,没啥可说的,其他的儿子也要为这个庶母服丧一年。如果不严格遵守,被言官弹劾,轻一点丢官,重一点丢命。

    可以想象,除了确实想要继承爵位的王公,官员百姓不会对此有太大的需求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对民间盛行的“收继婚”进行了规定。“收继婚”自古就有,尤其在游牧民族极为盛行,男人死后,妻妾归属其继任的兄弟甚至儿孙;儒家对此认为乱伦,并立法禁止。

    明朝明确规定,娶父、伯、叔寡妇者判斩首,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。但在社会下层特别是贫困人家,弟娶... 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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